Page 463 - 松江年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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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Jiang
2016 松江年鉴
附: 地址:乐都西路867—871号(行政
服务中心)2号楼2楼53—55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
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 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电话咨询:37015571
工作职能:1. 公共租赁住房 — 服务项目:申请、审核、房屋配租
住房核查
2. 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 共有产权保障房
房) —复审 公示 摇号 选房 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3. 廉租住房—复审 复核 公
示 租金配租 实物配租(包括实物配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
租的摇号、选房) 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第十七章
地址:中山中路38号1号楼311室 (经济适用住房):
咨询电话:37736250 (一)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社会保障
(二)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 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 (三)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
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 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
《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 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 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
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
(二) 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含一年)劳动合同。 (四)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
(三)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 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四)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
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
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
窗口受理: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 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
营运有限公司公租房受理窗口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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