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松江年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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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Jiang
                                                                     2016  松江年鉴



              附:                                        地址:乐都西路867—871号(行政
                                                    服务中心)2号楼2楼53—55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
                    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                       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电话咨询:37015571
                  工作职能:1.  公共租赁住房 —                     服务项目:申请、审核、房屋配租
              住房核查

                  2.  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                         共有产权保障房
              房) —复审 公示 摇号 选房 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3. 廉租住房—复审 复核 公
              示 租金配租 实物配租(包括实物配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
              租的摇号、选房)                              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第十七章
                  地址:中山中路38号1号楼311室                (经济适用住房):
                  咨询电话:37736250                        (一)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社会保障
                                                       (二)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                    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                         (三)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
              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                 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
             《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                    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                    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

              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
                 (二)  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含一年)劳动合同。                                (四)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
                 (三)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                  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四)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
              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
                                                    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
                  窗口受理: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                    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
              营运有限公司公租房受理窗口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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