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松江年鉴2019
P. 468
【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
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
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
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
(二) 家庭或个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 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窗口受理: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公租房受理窗口
地址:乐都西路867号(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楼53—55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 : 30—11 : 30 下午13 : 00—17 : 00
电话咨询:37015571
服务项目:申请、审核、房屋配租
【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
济适用住房):
(一)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
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
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
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
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
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
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窗口咨询:各街、镇、开发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