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库

【区司法局】松江区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稿)(草案)

    信息来源:
    浏览
    【字体: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4-09-29
    • 发布日期:2024-09-29

    (修订稿)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法治松江”建设进程,提高我区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为高质量推进“科创、人文、生态”现代化新松江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现就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加快实现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真正让法律顾问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和保障,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

    二、指导原则

    (一)全面覆盖。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法律顾问队伍以党委、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党政机关应当为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总体职责与要求

    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负责本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各单位法制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事务;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以及沟通联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和合同届满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务工作;

    (六)负责关于法律顾问的其他工作。

    四、法律顾问的构成

    法律顾问包括专兼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专兼职法律顾问由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法律事务较多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一般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体专兼职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本单位专兼职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实际需求,合理使用外聘法律顾问。

    五、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全力服务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及相关法律事务处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

    (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查等;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

    (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八)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

    (十)党委、政府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职责规定履职,外聘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六、专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党委、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党委、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要求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成立区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建立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统一在储备库中产生,已在本区党政机关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可优先考虑进入储备库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

    (五)积极参与区各类公益法律活动,并按约定参与完成相应的公益法律活动;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方式

    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为律师的,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外聘法律顾问为法学专家的,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的选3年1次,法律顾问聘用形式采取1年1聘,期满可以续聘。

    本文件实施前尚在有效期内的外聘法律顾问合同,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按新规定重新审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合同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备案。

    九、外聘法律顾问的资源共享

    司法局牵头组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外聘法律顾问为区委、区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区委、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涉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区委、区政府部门可以单独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1个单位聘请1名,并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该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组建外聘法律顾问团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原则上1个街镇、开发区可以聘请不超过5名的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为律师的,同一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不得超过1人。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外聘的法律顾问,应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街镇、开发区外聘法律顾问的,由属地司法所组织实施。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会同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国资委另行对区公立医院、学校、国企外聘法律顾问制定专门规定。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法事务,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中选择法律顾问提供个案(专项)法律服务。

    十、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

    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组织保障。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根据本《意见》要求,各单位要配足配强专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实际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街镇、开发区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沪司发〔2024〕52号)要求,充分发挥好司法所职能作用。

    (二)机制保障。各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提出法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从事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参加有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三)经费保障。外聘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原则上对同一法律顾问就同一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并付费,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共享和单独外聘法律顾问的单位、街镇、开发区由单位内部法制机构或属地司法所负责审核外聘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全区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实行优胜劣汰。要加强对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在需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推动法律顾问力量建设,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对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各街镇、开发区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由属地司法所负责实施。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单位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使用情况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备案。

    (一)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各单位应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执业规范评价、工作纪律评价等;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查看台账、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现场走访等。

    (二)外聘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政府法制机构核查后报经党委、政府同意予以解聘:

    1.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

    2.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非法利益;

    3.私自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4.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党委、政府不对外公开信息;

    5.因违反纪律或过错给所承办的工作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因违反执业法规和行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因其他重大过错事由需要解聘的。

    十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十三、本意见自2025XX日起实施。


    相关文稿:关于《松江区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稿)》草案解读

    政策咨询

    验证码
    点击播报验证码

    文件预览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

      问题清单

      问题 回复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