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公共资金(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集体资金)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承发包、施工管理、审价结算等环节,确保本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50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沪建建管〔2017〕316 号)、《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沪松府〔2017〕131 号)、《关于加强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见》(沪松府规〔2019〕9号)、《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沪松建管[2020]100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说明:
与浜府规〔2019〕3号文相比,修改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 调整申报立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调整了申报立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原: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镇党委会讨论, 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3 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挂钩联系领导(分管领导)及镇领导小组组长书面同意后方可申报立项。
调整: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镇党委会讨论, 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3 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挂钩联系领导(分管领导)及镇领导小组组长书面同意后方可申报立项。
(二) 新增项目发包招投标时间
新增了镇项目办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3日,投标时间为10日,中标公示期为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 调整施工管理项目监理
调整了施工管理项目监理
原:镇项目办负责委派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调整: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四) 调整施工管理追加投资
调整了施工管理追加投资
原:审核通过的项目,若追加投资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原合同金额30 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且追加投资额不超过30 万元的,需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
调整:审核通过的项目,若追加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原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且追加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需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
三、主要内容
1、本办法由什么机构执行?
成立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室、村镇办、财政所、经管所、安监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属于镇公共资金投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的管理内容有哪些?
本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申报立项、报建、承发包、施工管理、竣工备案、结算审价和资金拨付等七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规范。
相关文件:关于修订印发《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