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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5 阅读次数:

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文件

 

浜府规〔20193

 

关于印发《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镇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4日

 

 

 

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公共资金(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集体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承发包、施工管理、审价结算等环节,确保本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条(制定依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17〕316 号)、《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沪松府〔2017〕131号)、《关于加强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见》(沪松府规〔2019〕9号)、《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沪松建管[2020]100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属于镇公共资金投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公用管线工程、拆房工程、土地平整、农村水利设施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新浜镇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文件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建设主体

第四条 (领导机构)

成立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室、村镇办、财政所、经管所、安监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日常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在镇村镇办(以下简称:镇项目办),主任由镇村镇办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第六条(建设主体分类)

(一)属于镇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单位分别为上海新浜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或上海新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属于镇集体经济组织(含镇直属公司、村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为本单位。

(三)上级有要求或规定的从其要求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投资性质和资金来源,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招标。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七条(申报立项)

(一)各村(居)、镇直属公司、机关各部门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概况,包括规模、性质、资金来源、时间安排等。镇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的需求、规模、必要性等进行初审后,统一汇总提交镇党委会讨论,最终确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

每年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整年度预算时同步进行项目申报调整。未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展建设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不予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并经批准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个月填写《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报表》后报镇项目办。

(三)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评估立项及实施。如属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请示,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镇党委会讨论,30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3万元以上、30以下的项目提交挂钩联系领导(分管领导)及镇领导小组组长书面同意后方可申报立项。

(四)经区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视作已完成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单位需将相关资料报镇项目办,随后进入项目承发包环节。

第八条(项目报建)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批后,由各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项目承发包)

(1)项目设计

30万以上的项目,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并出具正规设计图纸及施工说明(特殊项目除外)。30万以下的项目,宜有施工图纸,对不涉及公共安全和工艺复杂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要求直接列出工程量。

(二)项目发包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镇项目办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编制招标文件及最高限价,经管所负责委托财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最高限价的审核,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财务监理出具的预审报告基础上,参照下浮比例标准确定工程最终最高限价,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发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标、定标。

2、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镇项目办负责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预算编制,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在《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库》中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直接发包。

若在《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库》中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由建设单位召开班子会讨论,直接发包给《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库》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库》中的单位才可参加招标发包,每个项目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如不足3家,镇项目办负责邀请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报名)。

4、应急抢修项目原则由建设单位填报《新浜镇应急抢修项目申报表》,经书面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在《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应急抢修工作。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经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口头汇报同意,并在抢修工作开始后三天内,填报《新浜镇应急抢修项目申报表》,进行书面审批。

应急抢修工程的范围参照《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沪松府2017131号)中第四条(工程范围);上级要求在短期内必须完成的突击性任务,如各类检查、验收中相关设施的完善和环境整治工作,报镇政府决定后可参照应急抢修项目进行。

5、各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宜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日常经常性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给排水维修等工程,开展预选招标。

6、涉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专业行业的,且总投资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包或委托行业部门进行建设。

7、镇项目办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3日,投标时间为10日,中标公示期为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施工合同签订

确定承建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协议及廉政协议,相关材料及时报镇项目办备案。

第十条(施工管理)

(一)项目监理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于危险系数较高,涉及技术工艺复杂等情况,应当委派工程监理。

(二)开工审批承建单位预备开工前,填写《开工报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同意并经镇项目办备案后,方可开工。

(三)施工监管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建设工程安全及质量监督。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设计、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交底等。

(四)工程签证签证必须遵守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单笔签证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单笔签证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挂钩联系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签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10%;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签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5%。

(五)追加投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实施前认真做好项目方案,在工程实施中确因工程不能满足施工功能或者设计缺陷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工程监理、承建单位、财务监理进行现场复查。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造价确实超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以及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造价确实超合同价5%以上的项目,应作为追加投资重新进行项目评审。建设单位填写《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追加投资评估意见表》,提交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项目,若追加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原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且追加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需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

凡未经追加确认手续的,不予以审价。

第十一条(竣工备案)

(一)工程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接管(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整理好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填写好《竣工验收报告》交镇项目办备案。

(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归档,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镇项目办备案,备案资料主要有:申报表、发包材料、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开竣工报告、结算文件、审价报告等

(三)评价机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好《承建企业考核评分表》及《其他相关单位满意度评价表》交镇项目办备案。

第十二条(结算审价)

(一)结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相应材料,由镇经管所组织财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待镇项目办出具项目档案备案资料完备证明后,予以出具审价报告。

(二)应急抢修项目应提供申报表、抢修方案、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由镇经管所参照同类工程进行审价。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一)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应按照镇财政所的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审批。

(二)建设单位根据确认的审价报告向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原则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审价后一次性支付95%,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完成审价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淘汰制度)

凡在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重大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拖延工期较长、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建设单位和镇项目办按照该项目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等各自职责认定责任,责任认定情况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责任单位将淘汰出《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库》。

第十五条(回避制度)

(一)适用对象: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参与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建设过程中参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范围:凡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遇到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签证等事项,对方属于下列人员的,应当主动报告回避。一是直系亲属(施工监理、项目经理、施工队伍负责人、材料供应商);二是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制度)

各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1)本镇已颁布的工程建设相关意见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中“下浮比例标准”由《关于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文件编制相关规定》具体要求。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镇党委“三重一大”制度讨论通过后实施。特殊项目,可由镇党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讨论直接发包。

(3)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同时废止浜府字〔2018〕139号文件

 

附件:1.新浜镇公共资金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委托书

2.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报表

3.新浜镇公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追加投资评估意见表

4.新浜镇应急抢修项目申报表

5.开工报告

6.竣工验收报告

7.承建单位考核评分表

8.其他相关单位满意度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