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湖荡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石湖荡镇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2-12-13
- 发布日期:2022-12-13
关于印发《石湖荡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一步规范全镇家庭农场发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松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现制定《石湖荡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石湖荡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
意见
根据区农委下发的《松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家庭农场发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家庭农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原则,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鼓励多元经营为导向,以完善政策扶持为保障,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我镇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或同户家庭劳力二到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生产、生猪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粮食经营面积应不少于80 亩。家庭农场培育必须坚持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家庭农场经营必须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家庭农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必须向拥有土地流转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
2.主职主业原则: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耕农,不可在外从事其他全职或兼职工作;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养殖棚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来自家庭成员,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实行种植、养殖一体化经营,特殊情况下种、养分离的实行一事一议。
3.适度规模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新组建的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原则上大于100亩,以100~250亩为宜。机农互助点带头人家庭农场、获得区级、市级以上荣誉的家庭农场根据其经营能力水平,可适当将经营规模扩大到250~500亩。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根据其自身营销带动能力,经营规模可扩大到500亩以上,最大不超过800亩。经营规模低于100亩或超过500亩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表决通过;镇保土地由镇级土地流转管理主体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镇级联合社理事会决定。
4.稳定经营原则:为保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相对稳定,保障家庭农场对农业生产的稳定投入,原则上粮食家庭农场承包期不少于三年;经营较为优秀的种养结合、机农一体家庭农场以及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承包期可签订五到十年。
若家庭农场到期换届前,经营者年龄接近退休(男性大于55周岁,女性大于50周岁),且经镇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经营状况良好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承包期可顺延至法定退休年龄。
5.流转费合理原则: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土地流转费以每年每亩800元为基数(也可选择以525斤稻谷按当年政府收购指导价折合货币计算),土地流转费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但应在村民代表大会上予以通过,流转价格和家庭农场租赁价格应保持一致,确保土地流出户权益。家庭农场主应向村委会适当支付农田灌溉电费和设施使用及维修费。
6.经营者择优原则:根据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要求,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对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事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审核,择优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
二、家庭农场组建机制
(一)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户口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特殊情况下可相应放宽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非农业户口家庭。
2.年龄为25~57 周岁;机农互助点带头人以及务农人员不足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和农事操作技能。
4.具有承担风险、按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能力。
5.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选择新一轮家庭农场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1)在上一轮经营期内,为“种养结合”“机农一体”的家庭农场经营者或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经营者,且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粮食生产环境补贴考核需连续3年以上达到95分同时全年家庭农场“负面清单”累计少于100元)。
(2)在上一轮经营期内,经营管理好、生产水平高,在区级及以上评优中获得各类荣誉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优秀家庭农场经营者子女在父母到龄退出后,接续承包经营。
(二)准入程序
按照《关于石湖荡镇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执行。
新组建的家庭农场在合同签订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缴纳土地流转费,确保农业生产工作正常开展。新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可签订一年试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动终止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考核合格的,成为正式家庭农场经营者。
(三)退出机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管理主体经过民主程序决策或经过法律途径后,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的。
2.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 “挂靠”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的。
3.家庭农场“负面清单”考核不合格,违反种子检疫规定,私自调种、擅用种子,使用违禁农药,发生秸秆焚烧,养殖粪污外流污染环境等,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
5.家庭农场经营者故意破坏农田水利、林网树木、养殖棚舍等基础设施,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在农业生产工作以外,还有其他全职或者兼职工作的。
7.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经营者将养殖棚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的。
8.机农一体家庭农场经营者违规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农机具的;违反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9.家庭农场经营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影响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
10.家庭农场经营者发生其他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为防止家庭农场到期换届前,出现家庭农场“负面清单”考核不合格、生产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农田环境变差等情况,各村可向家庭农场经营者收取不低于200元/亩的土地保证金。待退出家庭农场时,镇农业部门联合村经济集体组织对农田环境等进行考核,符合家庭农场“负面清单”的考核标准,再行退还土地保证金。
三、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根据区家庭农场发展意见,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家庭农场发展实施细则,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
(二)健全服务体系
具有发包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家庭农场的组建和管理主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流转工作和对家庭农场的管理。
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负责监督家庭农场的组建和管理主体,制定本镇家庭农场的发展意见,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管理主体农业工作;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指导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镇经济管理事务所对各村集体资产土地出租合同签订和租金收缴等方面进行监管。
(三)鼓励多元经营
随着种植业结构不断优化,“松江大米”从种子繁育到种植、收获、烘干、加工、销售已基本实现全产业链发展。要加快推进全镇优质稻米产业化发展,进一步鼓励家庭农场加入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促进粮食生产由“卖稻谷”向“卖大米”转变,提升“松江大米”品牌效应,帮助家庭农场持续增收。鼓励发展“稻+菜”轮作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拓展互联网销售模式,加强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稳定财政支持
继续安排家庭农场考核奖励区级专项奖补资金,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维修和养护,提升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进一步加强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形式,帮助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生产管理水平,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严格考核管理
依据松江区家庭农场考核工作有关要求,村委会建立家庭农场考核小组,每季度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镇农业部门进行考核抽查工作,一年不少于二次,抽取30%的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复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后,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部门组织进行抽查,考核结果以区农业部门抽查为准。
(六)强化宣传引导
开展家庭农场评优和优秀典型人物的宣传。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积极推选家庭农场主参加每两年评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努力营造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全面健康发展。
本意见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村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原《石湖荡镇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石府〔2019〕135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稿:https://www.songjiang.gov.cn/govxxgk/SHSJ63/2023-04-11/6453ee12-d05e-464c-87e4-94a35a199d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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