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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墩镇医疗保障互助、救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车墩镇医疗保障互助、救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8 阅读次数:

一、车墩镇医疗保障互助、救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稳步提升本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深化与完善我镇城乡大重病医疗互助救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20〕30 号)、《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人社医发〔2016〕46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沪医保规〔2021〕24 号)、《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沪医保规〔2021〕10 号)、关于调整2023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通知(沪职保〔20231号)等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细则中涉及参保对象范围是哪些?

细则中涉及参保对象有:职保、城乡居保、互助帮困、征地养老人员和本镇户籍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及特殊困难家庭等。

三、细则中涉及哪些医疗项目?

细则中涉及的医疗项目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补充医疗保险、镇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保险、政策性医疗救助、镇级慈善助医。

四、镇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参加大病互助保险的人员,在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分别扣除自负3000元,自费6000元后,符合自负、自费补偿条件,采用分档累计制方式补偿。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凭证。

五、镇级慈善助医救助医疗费结算范围是什么?

医疗费结算范围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自购或外配药物等所产生费用除外);医疗费结算的起付标准是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大病医疗、补充医疗互助或综合减负及商业医疗等制度性医疗保障之后,在扣除自负15000元,自费15000元以后符合救助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间是指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即1月1日-12月31日)。

相关文稿:车墩镇医疗保障互助、救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