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街道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3001N1012025051328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中山街道
- 发文字号:松府中办〔2025〕28号
- 成文日期:2025-03-25
- 发布日期:2025-03-25
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松府中办〔2025〕28号
关于印发《中山街道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山街道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5日
中山街道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松江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法治中山建设进程,提高街道党政机关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为高质量推进“科创中山 乐居家园”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职责与要求
司法所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事务;
(二)负责组织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
(三)负责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以及沟通联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工作;
(五)负责有关法律顾问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
(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核等;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
(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八)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参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
(十一)参与三所联动相关工作开展;
(十二)党工委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中产生,首次选聘的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方式进行,聘期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
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书面合同。外聘法律顾问为律师的,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外聘法律顾问为法学专家的,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四、外聘法律顾问的资源共享
街道应组建外聘法律顾问团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的数量应与街道法律服务需求量相匹配。原则上可以聘用不超过5名外聘法律顾问,聘用2名以上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的,对应律所不得低于2家,同时,一年内与同一律所之间产生的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不得超过1笔。
外聘法律顾问团同时为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法事务,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可根据需要在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中选择法律顾问提供个案(专项)法律服务。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费用及支付
聘用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执行相关程序,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类型和服务次数,严格执行《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付费办法》,付费金额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在统计工作量时,原则上就同一法律顾问就同一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并付费。
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个案(专项),由具体相关的科室(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申请上会追加预算并完成费用支付流程。街道下属公司产生的个案(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应由公司自行支付。
六、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服务程序
(一)司法所根据聘用结果,为各科室(部门)、企事业单位统筹法律顾问对接开展服务。
(二)需顾问律师参与诉讼、行政复议及仲裁案件的,参与重大矛盾纠纷或事件的处置的,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审查意见书的,各科室(部门)、企事业单位需填写《中山街道法律顾问事务审批单》(见附件1),经司法所审核,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联系相关律师实施。
(三)除上述第二条之外的一般性法律事务,街道各科室(部门)、企事业单位自行与相关顾问律师联系实施,同时填写《中山街道法律顾问事务委派单》(见附件2)报司法所。
(四)外聘法律顾问接到提供法律服务通知后,认真研究相关法律事务和工作要求,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并开展相关工作;
(五)对需要进行诉讼、仲裁和执行或其他非诉程序的,应及时参与案件办理,并签订委托代理文书;
七、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和服务记录制度,完善对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以保证其发挥最大作用。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司法所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以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职责履行、服务质量、职业规范、工作纪律、创新开展工作等情况为要素,实行评分制与一票否决制相结合。
(一)履行职责情况
司法所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情况。每年年终,司法所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各科室反馈以及结合相关情况对法律顾问当年的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评价(见附件3)。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司法所在对法律顾问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法律顾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法律顾问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向法律顾问进行反馈。法律顾问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司法所应当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换届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1、同一案件中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
2、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非法利益;
3、私自以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4、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党工委、政府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5、因违反纪律或存在过错给所承办的工作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因违反执业规范和行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因其他重大过错事由需要解聘的。
出现以上情形予以解聘的,应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 中山街道法律顾问事务审批单
- 中山街道法律顾问事务委派单
- 中山街道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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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