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全面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
- 索 引 号:SHSJ51-009002-20211009-000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政务服务办
- 发文字号:沪松政务办〔2021〕12 号
- 成文日期:2021-10-09
- 发布日期:2021-10-09
上海市松江区
全面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和整体效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1〕5号)的要求,结合本区业务流程再造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改革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主线,结合本区“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改革成果,借鉴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经验,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自2021年5月起,按照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原则,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国务院批复同意浦东新区首批试点的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行业力争于2021年9月底前在本区全面落地实施。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先行先试,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行业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
二、主要改革任务
(一)再造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一次告知”
在不改变各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以场所、设备、资金、人员、管理制度等为基本单元,对同一行业的全部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通过网上“智能问答”方式,精准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定制形成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再造审批申报方式,实现“一表申请”
基于集成后的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开发应用智慧填表系统,从政府内部共享信息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自动抓取有关信息要素,预填入申请表,再由申请人进行审核、补充和确认。
(三)再造收件受理模式,实现“一口受理”
推动市场主体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转变,线上开设“一业一证”专栏,线下优化设置“一业一证”专窗,按照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的要求,实现一个入口、综合收件、统一受理。
(四)再造许可审查程序,实现“一网办理”
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前置部门的办理信息,依法定职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查结果汇交后再统一发证。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对简单审批业务,授权受理窗口接件即办;对复杂但高频的审批业务,原则上实行双岗负责、一审一核办结。
(五)再造行业准入证件,实现“一证准营”
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由区政务服务办按照全市统一的样式及制式规范,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区级部门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并加盖“上海市松江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行业综合许可证》全市范围互认通用,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再造行业管理架构,实现“一体管理”
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的行业,逐一确定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批、监管、服务机制。配套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理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组织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三、具体改革举措
(一)明确“一业一证”改革进度安排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2021年5月1日前第一批“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率先实现落地实施。5月中旬启动其余“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的业务梳理工作,逐批做好“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业务流程改造的相关准备。根据市级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程序启动区级“一业一证”相关业务系统建设,力争8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9月底前实现国务院批复同意浦东新区首批试点的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行业的全面落地实施,同时完成本区“一业一证”新行业拓展探索。
(二)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1.确定行业改革牵头部门和实施细则。对纳入改革的25个行业,逐一明确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进改革,及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各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厘清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等基本程序环节,梳理集成一个行业中各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统筹建立行业综合审批制度规范。
2.统一事项线上办理入口。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大数据中心及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各行业相关事项的对接联调工作,推动将前台受理的申请数据推送至各市级条线部门业务系统。已纳入“一业一证”行业的许可事项,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逐步将单事项申报入口逐步过渡至采用“一业一证”申报页面提交申请,不再通过单事项页面单独申报。
3.实现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一业一证”改革线上依托“一网通办”平台,线下依托区行政服务中心“一业一证”专窗、自助服务设备办理,线上线下紧密融合,实现“一键导航”“一窗受理”“一单告知”“一表申请”“一标核准”“一证准营”的并联审批新模式。线上“一业一证”办理系统成熟前,可采取线上预审、线下收件或直接线下收件的模式,待成熟后可实行线上收件和线下收件并行模式,优先引导企业采用线上申报模式。涉及区级职能部门将许可事项下放至基层站(所)办理的,根据改革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将相关“一业一证”行业受理窗口拓展至基层站(所)。
4.推进系统建设数据共享。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加强与“一件事”业务系统对接,完善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能填报、智能预审等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全面做好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数据汇聚,为审批和监管提质效提供数据共享支撑。
5.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对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为本区持《行业综合许可证》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6.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梳理形成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内容,纳入行业集成的告知承诺书中,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审批监管协同联动。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各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确保部门协同无缝隙、风险防范无死角。
2.加强行业监管场景应用。各部门根据职能各负其责,建立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实施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逐一完善行业监管场景,实现信息获取维度更全面、治理主体更多元、问题发现更智能。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充分认可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效力。
3.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区级平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深化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体系,形成风险防范机制闭环。
(四)探索行业综合许可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一业一证”改革是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因此,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事项的申请,方可颁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对仅涉及一个单事项的,不能颁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对于存量企业,原则上不再增补颁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如果今年5月1日后,该企业有申请新办或者变更行业综合许可证涉及的某个单项许可证的,方可颁发行业综合许可证。鉴于当前行业综合许可证的通用范围仅为本市范围内,单项许可证还是有实际需求,可根据企业需求一并颁发单项许可证。根据全市“一业一证”改革统一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综合许可证》制发的全周期管理。
四、强化改革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全区统一思想认识,建立改革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办全面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牵头负责确定改革行业目录、许可事项范围、流程梳理规范及制定工作方案等;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牵头行业“一业一证”改革推进实施,包括具体方案细化、业务流程梳理、编制办事指南等;相关协同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的业务梳理,配合做好业务协同各项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他技术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保障支撑工作。各部门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由牵头部门联系协同部门定期汇总改革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方案,不断调整优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好差评”制度和管理体系,让市场主体对行业指引、条件告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在改革过程中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公布“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等,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改革做法,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及时回应关切,主动引导预期,切实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要及时总结“一业一证”改革推广实施过程中的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改革实效。
(四)明确法治保障
行业综合许可证内容以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内容为准,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办理机构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
2.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
附件1
上海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
(第一版)
序号 |
行业名称 |
牵头部门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互联网 医院 |
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健委 |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2 |
化妆品 制造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市药品监管局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
|||
3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区卫健委、区农委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市科委 |
按需办理 |
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市农委、区农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卫健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
|||
4 |
便利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5 |
超市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6 |
饭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7 |
小餐饮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8 |
现制现售食品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9 |
烘焙房/面包房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0 |
咖啡店/茶馆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1 |
酒吧 |
区市场监管局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
|||
12 |
浴场 |
区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分局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旅局、区文旅局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含有桑拿的均须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3 |
健身房 |
区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游泳场(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4 |
美容美发店 |
区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理发店、美容店须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5 |
宾馆 |
区文旅局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分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排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区水务局 |
从事餐饮活动或者有消毒排水的须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局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旅局、区文旅局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6 |
药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7 |
母婴用品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8 |
消毒产品生产 |
区卫健委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
|||
19 |
书店 |
区文旅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区文旅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0 |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
区文旅局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旅局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1 |
电影院 |
区文旅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市电影局、区文旅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2 |
游乐场 |
区文旅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旅局、区文旅局 |
按需办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3 |
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旅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旅局、区文旅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歌舞厅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
|||
24 |
游艺娱乐场所 |
区文旅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旅局、区文旅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区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旅局、区文旅局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支队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附件2
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
政策解读链接: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松江区 全面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