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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关于松江区开展医疗救助“免申即享”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区医保局】关于松江区开展医疗救助“免申即享”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9 阅读次数: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规〔2020〕8)、《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9〕1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规范医疗救助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本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本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四)本区特殊救济对象

)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本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救助标准

本区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9〕1号)执行。救助对象第五项人员救助标准参照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

三、资金保障

本区救助资金除市级承担部分外,由区镇(街道)两级按照6:4比例分担,纳入区与街镇财力结算。

救助方式

(一)署《松江区医疗救助“免申即享”确认书》

适用对象首次办理,可以登录“随申办市民云”APP在线确认或者由户籍所在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联系线下签署。签约完成后,无需再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医疗费用救助申请。

(二)“免申即享”系统操作

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市医保中心推送的相关数据,每月10日、20日分2批进行救助受理(视实际情况可自行调整频次),完成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并在每月25日前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后,上报区医疗保障局下属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三)发放救助资金

区医疗保障局下属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于次月1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适时调整)将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预留的本人银行账户。

救助对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到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线下申请。其余操作方式同上。

其中,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救助对象,有商业保险推送数据的,只在每个月月底做一次“免申即享”,超过6个月的大病发票无商业保险推送数据,原则上按普通门诊救助。(2)职保人员费用达到综合减负起付线,暂停医疗救助“免申即享”,待清算后进行补助。(3)涉及少儿住院基金救助对象,暂不列入医疗救助“免申即享”申请范围。

五、结算办法

(一)适用对象的费用结算

适用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根据医保相关政策持医保有效凭证实时结算;属于医疗救助费用的,医疗救助“免申即享”信息系统计算后,按月由区医疗保障局下属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拨付至救助对象预留的本人银行账户

(二)特殊情况的费用结算

若遇特殊情形确需各镇街道先行垫付的,每月由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结算,垫付的救助资金通过财力结算方式由区医保局下属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后,纳入区与街镇财力结算。

、附则

本意见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松江区开展医疗救助“免申即享”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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