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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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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2004Y10120251021187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建设管理委
    • 发文字号:沪松建管规字〔2025〕1号
    • 成文日期:2025-09-29
    • 发布日期:2025-09-29
    正文文件

    各街镇(经开区、度假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府规〔2025〕1号)的新标准、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维护项目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区建管委结合本区城维项目管理工作实际,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9日

    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建立健全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常态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府规〔2025〕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保障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公路、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高架道路和小街小巷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含停车场、站)、港口码头、航道、水利设施、供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景观、公共消防、交通信号灯系统、办公及业务用房、公用民防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福利设施、体育设施等相关区级城市维护管理活动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如需修改补充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设管理委商区财政局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本区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城市维护机制完善、计划平衡、项目入库、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机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国动办、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工可报告(含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城市维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项目实施及验收、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资金的安排、监督与管理。区规划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区级城维项目,由属地街镇负责实施。

    第五条(保障机制)

    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技术革新、标准和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和管理保障机制。

    第六条(养护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推动养护市场合理竞争,加强对日常养护质量的监管考核,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申报入库,实行滚动管理。对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不得批复项目工可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报)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工程类项目按照区财政一次性项目进行预算管理,日常维护类项目按照经常性项目进行预算管理。

    对符合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类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区建设管理委进行项目申报。

    日常维护类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日常维护需要,按照市级行业部门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定额,编制日常维护方案,并向区建设管理委进行项目申报。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城维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入库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沪松府〔2021〕30号)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申报、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区建设管理委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评审)

    对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的项目,区建设管理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规划、政策、标准、法规和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规模、投资估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审,并同步将评审意见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作为项目立项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30万元以下的城维项目采用备案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建管委备案。

    第十条(项目立项审批)

    经申报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的工程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阶段立项审批。项目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一阶段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深度)形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管理要求研究制定。若国家和市级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级行业管理要求执行。

    经申报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的日常维护类项目,根据各行业的日常养护标准定额,直接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和预算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7月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后报区建设管理委。

    第十二条(计划确定和预算下达)

    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经区建设管理委审核后,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

    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项目轻重缓急和结转项目情况,结合区级财力,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确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

    各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将城市维护项目编报至区财政项目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城市维护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未纳入年度区级城市维护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计划调整)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重大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

    项目重大变更包括:项目实施范围变动;项目材料、施工工艺变更;项目投资金额变更等。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各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照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提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经财务监理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标准、规范,结合各类专业建设工程特点,指导项目(法人)单位选择合规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对项目的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若国家和市级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级行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采购和招投标)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本市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监理及审价)

    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审价)制度。财务监理(审价)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和审价等工作。财务监理应在区级财务监理框架协议服务名单中选择,并根据投资规模确定委派主体。

    第十八条(项目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区级维护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合同、进度、预算执行实施监管,每年年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区建设管理委。根据需要,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概算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需报区建设管理委和区财政局,经同意后可调整,参照《关于严格控制工程结算造价“三超”的操作口径》(松发改字〔2024〕445号)规定实施。

    对于工程类城市维护项目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和监督管理,由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决策,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销项)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竣工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销项管理,并将竣工验收销项情况抄送区建设管理委备案。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内控制度组织项目(法人)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决算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财务监理(审价)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相关规定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审计。

    第二十二条(绩效管理)

    各预算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本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松委发〔2020〕117 号)要求,以财政预算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为主线,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持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区建设管理委和区财政局按照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要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城市维护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维护绩效评价机制,并落实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本区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街镇、园区、区直属公司及集体公司项目)

    各街镇、园区、区直属公司及集体公司出资建设的城市维护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附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区建设管理委

    道路照明设施:公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更新以及确保安全运营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综合管廊(共同沟)日常维修养护、更新以及确保安全运营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燃气:维持原规模的设施改造、大中修、整治、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安全运营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二、区交通委

    公路:公路出入口及附属设施改造;公路及附属设施大中修工程、整治、积水点改造、桥下空间综合利用、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公路安全通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城市道路:道路路口渠化;城市道路(桥隧)大中修工程、整治、桥下空间综合利用、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道路安全通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交通管理设施: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可变车道等增设、日常维修养护及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城市公共交通:维持原规模的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公交(共)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改造;设立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停靠站;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大中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安全运营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港口码头:维持原规模的改造、大中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航道:疏浚、清障、航行设施的修建、设置;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航道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三、区水务局

    水利项目:河道疏浚、河道清障、生态护岸建设、中小河道整治、水域保洁、水系调整,排涝泵站、灌溉泵站、水闸、泵闸、箱涵、拦污装置等河湖水体及配套附属设施、水利(防洪除涝)设施设备的改造;河道维修(绿化、防汛通道、护岸、栏杆、标牌、拦污装置、附属设施等),排涝泵站、灌溉泵站、水闸、泵闸、箱涵及其他由水务部门管理的河湖水体及配套附属设施、水利(防洪除涝)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抢修,以及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河道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排水项目: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市政雨污水收集管网完善,积水点改造以及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供水项目:供水管道、泵站、二次供水设施、自来水厂等供水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改造,以及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四、区绿化市容局

    园林绿化:不增加用地面积的公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休闲森林公园(开放休闲林地)、湿地生态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改造、设施大中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公园水体治理;动植物引种、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防疫、监测等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环境卫生:不增加末端设施处置能力的改造;垃圾粪便清运、中转、末端处置设施改造大修、垃圾堆场整治、封场及生态修复;环卫设备更新;厕所、垃圾房等设施大中修工程、整治、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市容景观: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城市容貌综合改造等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以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五、区公安分局

    交通信号灯系统: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维护;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的需求新增或者改建交通信号灯设施设备;配合市政道路项目迁移交通信号灯设施设备等项目;其他确保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和应急措施。

    六、区机管局

    办公及业务用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装饰装修、改造、综合整治、日常维修养护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七、区消防救援支队

    公共消防:不增加用地和建筑面积的营房改造,营房维修;通信指挥系统、消防车辆更新;训练塔训练设施与场地等设施大中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八、区国动办

    人民防空相关场所和设施:公用人防工程、人防疏散基地、民防科普馆的修缮改造、大中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九、区文旅局

    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十、区教育局

    教育:学校校舍、场地等教育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日常维修养护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一、区卫健委

    医疗:医疗机构建筑、场地等医疗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日常维修养护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二、民政局

    社会保障:福利院、敬老院、殡葬等社会福利设施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日常维修养护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三、体育局

    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及业务用房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日常维修养护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四、区退役军人局

    相关设施:区烈士陵园、区军休所及业务用房的装饰装修、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日常维修养护及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十五、区应急管理局

    相关设施: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等相关设施的修缮改造、大中修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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