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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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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2003Y1012025120906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松农规〔2025〕1号
    • 成文日期:2025-11-12
    • 发布日期:2025-11-12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请示)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松农规〔20251

     

     

    关于印发《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街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51112

     

     

     

     

    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基增效,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江区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及支持方式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在我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营范围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扶持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加强品牌建设,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等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乡村旅游产品相关设施等。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一)在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二)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审价金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三)同一项目单位每年只能获得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支持,再次申请本项目支持需与上次获得支持间隔至少1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填写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街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批。申报材料需提供相应设备和设施建设的询价证明等,并附上营业执照、方位图、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所申报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同时需提供土地使用合规性证明或协议、土地租赁合同等。

    第六条 项目评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各街镇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根据年度预算纳入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批复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同意,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批复。

    第八条 项目建设

    项目单位要根据农业项目的建设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项目应当于批复当年度完成。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批复,如有项目调整,提供项目调整请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

    (三)有关项目实施的材料(三方比价、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审价报告、相关照片等。如涉及车辆等设备采购,需另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四)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表。

    第十条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本次财政补助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参照当年度市级通知要求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原《松江区农业旅游产品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松农发〔202342号)和《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松农发〔2023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尽快追回扶持资金,同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信息目录。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51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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