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绿化市容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3-23
- 发布日期:2026-03-23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一)制定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沪府令9号)《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4〕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规范松江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森林植被占补平衡,完善还林工作实施体系,夯实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保障,推动松江区林业高质量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绿色根基。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市林业部门按照审核权限审核同意的,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4〕34号)的要求执行。
(二)使用
1.使用范围: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补建林地费、林木迁入费和还林地块的前期腾地费用等开支,不包括原林地上林木资产的处置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2.实施主体:原则上由各街镇(经开区)根据当年度下达的还林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确认还林地块,最晚于下一年度完成恢复林地工作;跨街镇异地还林由所涉街镇协商,前期腾地费用给予恢复森林植被的街镇,由区林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异地还林。
3.使用标准: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现状,暂定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标准为19.5万元/亩,其中前期腾地费用为16万元/亩,造林费用或林木迁入费为3.5万元/亩(以项目化实施,最终以实际审定结算金额为准,超出标准部分由街镇(经开区)自行承担),造林质量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林木迁入需符合相关技术规程,以上费用均通过“预拨+清算”的方式实施。
(三)实施步骤
还林用地可通过以下途径落实:
1.“用”,在已批符合规划的造林计划内,直接落实辖区内还林空间;
2.“补”,已批计划内可实施空间不足,先在造林规划内找地,造林规划内实施空间不足的,可在规划外找地,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按规划、依计划,补充落实还林地块;
3.“借”,还林地块供需双方街镇协商一致,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暂时借用还林指标的形式予以落实;
4.“买”,还林地块供需双方街镇协商一致,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购买还林指标的形式予以落实,涉及购买还林指标的,参考减量化复耕补贴标准,按照80万元/亩,由占林项目所在街镇给予实际还林街镇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解读机关
本《管理办法》由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张琦
联系电话:67675139
政策咨询
文件预览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