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22N1012026033106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绿化市容局
- 发文字号:沪松绿容发〔2026〕32号
- 成文日期:2026-03-23
- 发布日期:2026-03-23
关于印发《松江区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本区森林资源总量,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松江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3日
松江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区森林资源总量,促进本区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沪府令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被占用林地属地区级国库,纳入区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市林业部门按照审核权限审核同意的,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4〕34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以及其他恢复森林植被工作,主要包括补建林地费、林木迁入费和还林地块的前期腾地费用等开支,不包括原林地上林木资产的处置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现状,暂定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按照19.5万元/亩执行,其中前期腾地费用为16万元/亩,造林费用或林木迁入费为3.5万元/亩,造林质量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林木迁入需符合相关技术规程。
第八条 原则上由各街镇(经开区)根据当年度下达的还林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确认还林地块,并最晚于下一年度完成恢复林地工作,确需跨街镇异地还林的,由所涉街镇协商一致后实施,前期腾地费用给予恢复森林植被的街镇,腾地工作完成后,由区林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异地还林。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前期腾地费用和造林(或林木迁入)费用实行分项支付制度。
(一)前期腾地费用按照单价(16万元/亩)乘以实际恢复面积所得总数计取,采用“预拨+清算”的方式实施,即由街镇(经开区)实施的项目,完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备案工作后,预拨前期腾地费50%比例的补贴资金,其余款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清算。土地腾退需完成地上物清退并恢复植被种植条件,相关清退、补偿及森林植被恢复项目验收之前的土地流转费等可以在上述费用中支出。
(二)造林(或林木迁入)费用统一按照3.5万元/亩计算,采用“预拨+清算”的方式实施,即由街镇(经开区)实施的项目,完成立项后,预拨项目总投资50%比例的补贴资金,其余款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最终审定金额清算。实际审定结算金额超过标准的,超额部分由街镇(经开区)自筹。
第十条 涉及市区重大项目还林需落实资金保障的,按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另行专题研究。
第四章 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 区林业管理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占林情况下达当年度各街镇(经开区)森林植被恢复任务,并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对纳入年度还林计划的地块进行空间准入校核。还林用地可通过以下途径落实:
(一)在已批符合规划的造林计划内,直接落实辖区内还林空间;
(二)已批计划内可实施空间不足,先在造林规划内找地,造林规划内实施空间不足的,可在规划外找地,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按规划、依计划,补充落实还林地块;
(三)还林地块供需双方街镇协商一致,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暂时借用还林指标的形式予以落实;
(四)还林地块供需双方街镇协商一致,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购买还林指标的形式予以落实,涉及购买还林指标的,参考减量化复耕补贴标准,按照80万元/亩,由占林项目所在街镇给予实际还林街镇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各街镇应以项目形式落实还林,确保森林植被恢复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具体项目实施流程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绿化市容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政策解读:关于《松江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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