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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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10-20
- 发布日期:2025-10-20
经开区、各镇、街道:
现将松江区卫生健康委修订的《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贯彻落实本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本区户籍未婚独生子女患有以下大病的,可申领一次性补助3000元:1.尿毒症(达到透析标准);2.先天性心脏;3.恶性肿瘤;4.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申请材料
父母一方代为申领,需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独生子女患有大病重病的病历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6.其独生子女未婚承诺。
三、申领程序
本项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具体程序,参照《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卫规〔2023〕2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来源和发放
符合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每年预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补助经费的日常发放工作。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松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若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若本市出台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一致的规定,则按本实施意见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本区公民,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的申领按照《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执行。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
现将松江区卫生健康委修订的《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贯彻落实本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本区户籍未婚独生子女患有以下大病的,可申领一次性补助3000元:1.尿毒症(达到透析标准);2.先天性心脏;3.恶性肿瘤;4.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申请材料
父母一方代为申领,需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独生子女患有大病重病的病历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6.其独生子女未婚承诺。
三、申领程序
本项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具体程序,参照《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卫规〔2023〕2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来源和发放
符合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每年预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补助经费的日常发放工作。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松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若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若本市出台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一致的规定,则按本实施意见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本区公民,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的申领按照《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执行。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