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10-17
- 发布日期:2025-10-20
经开区、各镇、街道:
现将松江区卫生健康委修订的《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7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贯彻落实本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3000元: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其独生子女患有以下大病的:(1)尿毒症透析;(2)先天性心脏病;(3)恶性肿瘤;(4)再生障碍性贫血;3、其独生子女未婚。
二、申请材料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独生子女患有大病重病的病历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6)其独生子女未婚承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申领程序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费来源和发放
符合未婚独生子女大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每年预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补助经费的日常发放工作。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若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若本市出台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一致的规定,则按本《实施意见》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本区公民,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的申领按照《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执行。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