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救助政策,加强与市级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面临的现实困难,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救助政策,确保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二)坚持统筹发展与分层分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实现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根据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层分类给予救助。
(三)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机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
二、救助对象
(一)本区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成员);
(二)本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
(三)本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本区户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五)本区户籍的定期定量补助对象;
(六)本区户籍的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照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
(七)本区户籍的烈士子女;
(八)本区户籍的优抚对象;
(九)本区户籍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三、救助内容
(一)医疗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及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救助75%,全年最高救助8万元(含市级门(急) 诊救助比例和限额);自费部分给予救助30%,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救助70%,全年最高救助8万元(含市级门(急)诊救助比例和限额);自费部分给予救助25%,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给予救助65%,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自费部分给予救助25%,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100%(含市级医疗救助)。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实验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但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申请医疗补助按《关于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退役军人规〔2021〕5号)执行。
(三)教育救助
1.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阶段的资助按《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0〕8号)执行。
2.烈士子女及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500元。
3.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机构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补助工作按照《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6〕117号)执行。
(四)就业救助
1.加大对困难大学生求职应聘资助,本区户籍应届离校未就业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1000元/人的就业求职补贴,参照《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沪松就办〔2021〕1号)执行。
2.救助对象被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等文件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
3.对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每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金额按当年度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市民综合帮扶
筹集帮困资金,弘扬社会互助互济精神,形成长效帮困机制,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应急性、临时性、项目性帮困救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拾遗补缺的作用。
对低保、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给予相应的医疗帮扶;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经过现有政策救助、保险赔偿后或无法及时得到相应赔偿的,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帮扶。
(六)精神病患者住院伙食费用资助
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特殊救济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按医院相关规定结算,由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患者住院期间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需委托给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代付伙食费,伙食费用由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与医院结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街镇两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区民政局负责烈士子女及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组织落实通过社会组织开展市民综合帮扶;区医保局、退役军人局、教育局、人社局及各街镇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负责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精神病患者住院伙食费用资助等专项救助。
(二)加强资金保障,优化救助经费统筹。强化社会救助责任和保障条件,落实工作力量,开展综合救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医疗救助中,除市级承担部分外,由区、镇(街道)按照6:4比例分担;烈士子女及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资金承担比例为:经济薄弱镇(叶榭、泖港、新浜、石湖荡、小昆山)与区级财政按照3:7比例承担,其他镇(街道)与区级财政按照4:6承担;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并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区退役军人局全额下拨,如遇患大重病且个人自负5万元(含)以上的,区、镇(街道)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其余人员产生的补助费用,由区、镇(街道)按照5:5比例分担。区、镇(街道)两级分担部分纳入区与街镇财力结算。
(三)扩大社会参与,发挥社会工作作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丰富救助服务功能,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困难家庭综合需求评估,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社会救助向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
本意见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