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意见包含哪些方面的救助政策?
答: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市民综合帮扶和精神病患者住院伙食费用资助四个方面。
问:低保家庭成员在医疗方面有怎样的救助政策?
答:低保家庭成员及特殊救济人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救助75%,全年最高救助8万元(含市级门(急)诊救助比例和限额);自费部分给予救助30%,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此外,低保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100%(含市级医疗救助)。
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实验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但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申请医疗补助按《关于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退役军人规〔2021〕5号)执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教育方面有怎样的救助政策?
问:烈士子女及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的教育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烈士子女及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500元。
问:松江区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伙食费用有哪些政策?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特殊救济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按医院相关规定结算,由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患者住院期间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需委托给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代付伙食费,伙食费用由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与区精神卫生中心结算。
问:本意见与原有政策有冲突怎么办?
答:新意见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原《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沪松府规〔2019〕1号)自然废止。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发新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相关链接:《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