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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松江区粮食流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25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必要性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1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按要求实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实地检查

100%全覆盖

1次/年

2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秋粮收购备案企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实地检查

100%全覆盖

1次/年

3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粮油纳统企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实地检查

25%

1次/年

4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粮食收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实地检查

100%全覆盖

1次/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