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3月3日
上海市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车辆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上海市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合理有效配置公务车辆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局系统被核定的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以及临时租赁服务的车辆。
第三条 总体原则
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强化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为局系统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管理;负责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负责公务用车使用的日常监管,定期抽查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受理相关举报。
各事业单位为具体公务用车使用的责任单位。区军休所负责公务车辆的更新、维修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管理方式
(一) 公务车辆管理坚持规范透明。严格执行公车改革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二) 公务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专驾负责制,由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严禁擅自转驾,特殊情况可由上级领导指定其它专、兼职驾驶员驾驶;
(三) 加强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管理,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并完整记录单车运行维护信息,实行单车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四) 加强公务车辆停车管理,所有公务车辆无特殊情况在完成公务用车任务后一律停放规定地点,做好停车登记检查,定期抽查车辆使用和停放情况。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 军休干部集中活动日接送、开展活动、走访慰问、探望住院军休干部等使用范围;
(二)处置突发事件用车。
第七条 审批流程
公务出行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需提前审批。审批人为各单位主要责任人,对公车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规范使用
(一) 公务车辆一般不得驶离上海市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驶离上海市范围的,须按公务用车审批流程审批;
(二)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严禁用车人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三) 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
(四) 重要公务确需用车但现有公务车无法保障且公共交通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由局办公室或各事业单位一事一租,并落实经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人车安全
局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驾驶员行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乘车人应配合驾驶员做好安全行车工作。
第十条 事故处置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向局办公室、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落实责任
公务用车管理应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
局办公室负责局系统公务用车的监督,应加强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相关问题线索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处置,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违规乘坐公务车辆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发现并经证实属实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照制订
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