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促进松江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分为六个章节,共计22条。与原《实施意见》相比,新增6条,修改16条,修改细节共计23处。充分依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创新创业产业特点,完善修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修改一:第一章第一条,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管理办法》,调整《实施细则》的结构框架为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发展方向、备案条件、申报与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
修改二:第一章、第三章和第五章中,删除了“科技创业苗圃”相关内容,使其与《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
修改三: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中,新增了“大学生科技园”相关内容。
修改四: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服务对象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
以上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明确了服务主体。
二、发展方向
修改五:第二章中,删除“坚持党建引领,依托G60科创走廊创客集群党委,深化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发挥集群党委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助推各类创新载体多元发展、提质增效”内容。
修改六:第二章第五条中,将“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载体”修订为“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载体”。
修改七: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对部分文字和结构做了调整。
以上修改文件内容进一步精简、规范了《实施细则》的内容表述。
三、备案条件
修改八—十一:第三章第八条中,修订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备案条件,主要包括:
(一)第二款修订为“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且实际运营超过1年,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结合《管理办法》中的表述进行了修整,将“运营时间满12个月”改为“实际运营超过1年”。
(二)第四款修订为“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并具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内容;在《管理办法》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设定的基础上(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及明确。
(三)第五款中,删除了运营管理团队的学历要求,明确了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员工总数不少于70%;为广泛吸收高质量实用性人才,结合《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降低学历门槛,增加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占比,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第六款中,将“入驻企业15家以上,同时应有20%以上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修改为“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15家,其中,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3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20%”。结合《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的五、六款((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修改十二—十七:第三章第九条中,修订了众创空间的备案条件,主要包括:
(一)修订第二款为“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且实际运营超过1年,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结合《管理办法》中的表述进行了修整,将“运营时间满12个月”改为“实际运营超过1年”。
(二)第三款修订为“基础服务设施完备,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包含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在原有基础上,对基础服务设施条件进行放宽扩充,“包含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亦可申请区级众创空间。
(三)第四款新增“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兼职导师不少于1名”;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孵化服务队伍体系,结合《管理办法》(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对区级众创空间申请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第五款新增“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内容;参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进行完善。
(五)新增第七款“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新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次”;参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进行调整完善。
(六)新增第八款“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结合《管理办法》对区级多基地培育方式进行明确。
修改十八:新增第三章第十一条关于在孵企业概念的内容。结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对区级在孵企业定义进行明确。
修改十九:新增第三章第十二条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毕业条件的内容。结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对区级在孵企业毕业条件进行明确,提高在孵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申报与管理
修改二十:新增第四章关于载体申报与管理的内容,明确了载体的申报方式、申报流程、变更备案以及违规追责等内容。结合《管理办法》第三章,对载体申报与管理流程进行规范。
五、监督与评价
修改二十一:第五章第二十条中,修改评价等级及对应分数为优秀(90分及以上)、优良(7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修改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等级为优秀、优良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众创空间评价等级为优秀、优良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的资金资助”;新增对大学科技园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为“大学科技园或分园评价等级为优秀、优良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评价合格的不予奖励。在此,结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相关内容对区级评价和支持方式进行修订,主要涉及:1.对评价分数进行细分;2.去除优良以下的资金资助,以提高相关载体的竞争意识,增强核心竞争力。
修改二十二:删除关于配套资助通过“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立项的内容。
修改二十三:本章将旧版中的考核调整为评价。每年定期报送内容增加了工作开展台账。规范日常工作流程,通过工作台账记录每天的工作内容,有助于后期总结经验、避免重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