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改善本镇农村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有效落实松江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要求,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6号令、沪府规〔2019〕21号、沪府发〔2022〕2号以及沪松府〔2022〕44号和沪松府〔2021〕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坚持以村民自主选择、自愿参与为导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结合目前我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平移“需大于供”的现状,为保障多数农民权益,制定了双农业户口家庭优先实施平移的前置要求。
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通过积极探索跨村统筹、布局优化、多元推进等方式,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土地、减量用地,以组团式、捆绑式重点优先实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已建多批:对因历史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面积已建多批的实际现象,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宅基地面积予以核定,以1992年版《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核定5人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核定6人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对核减部分宅基地面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应批未批:对于历史成因导致宅基地使用面积应批未批的农户,本着合理保障农户权益的原则,按照市政府16号令文件要求:核定5人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核定6人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使用范围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三)农户宅基地建筑面积核定:因历史及现实原因,农户现状建筑面积与原审批建房面积有所出入,为体现公平公正,对宅基地建筑面积予以核定:原则上以原审批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综合农户建房审批材料及宅基地使用证记载内容,比对房屋现状情况予以核定。
(四)针对“一宅两户”:在前期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中,主要突出矛盾为“一宅两户”历史遗留问题,在此次实施意见中一是进镇上楼以额外增加安置面积来两户居民面积过小的矛盾;二是平移归并对双农户(兄弟家庭内分别具有2个以上农业户口,父母不得单独分户计算)的“一宅两户”适当放宽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以解决。
相关文稿:关于印发《叶榭镇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