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公告
刘广旋、范春妍:
你方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599弄40号201室正在施工建设违法搭建建筑物,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上述建筑。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府强拆正搭决字[2025]第1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力 联系电话:37030176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