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吴耀钧、吴奕晟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松)泗府催告字〔2024〕第130321号)的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公告
吴耀钧、吴奕晟:
关于你们在松江区泗泾镇泗凯路875弄13号1704室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3130321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本机关于2025年06月25日向你们寄发《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松)泗府催告字〔2024〕第130321号),后于2025年06月28日被退回。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松)泗府催告字〔2024〕第13032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后文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