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然:
你于2025年08月11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550弄58号房屋南侧存在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18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188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