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兴国、张文靖:
你在上海市松江区新南路550弄67号存在涉嫌擅自搭建建筑物的情况。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11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111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