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伦钧、严菊芳、张加继、李静:
你于2025年7月04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155弄503号房屋西北角建有一处木制构筑物,面积为48.4平方米。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 松 )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31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 松 )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314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