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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渔期”“禁止电毒炸鱼”“禁用渔具”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养护本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号)和《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松江区“禁渔期”、“禁止电毒炸鱼”和“禁用渔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期

每年21612时至51612时为“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二、禁止电毒炸鱼

全年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如使用“交流电、脉冲电、蓄电池、逆变器、有毒物(含麻醉品)、爆炸物”等进行违法捕捞。

三、禁用渔具

全年禁止使用“地笼网、插网、网簖、机吸耙刺、机拖耙刺”等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进行违法捕捞。

四、禁渔范围

松江辖区所有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和河流(河道)。

五、禁渔行为

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渔期结束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方可进行捕捞作业;全年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全年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市民举报电话

渔政部门:021-67835110               公安部门:110

实行“禁渔期”、“禁止电毒炸鱼”和“禁用渔具”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为保护好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努力。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