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松江区免费营养午餐计划实施对象认定细则(草案)》(附件)。现将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6月29日-7月29日
二、征集方式
(一)来信来函:上海市松江区学生资助中心(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北翠路125号8号楼,邮编:201620)
(二)邮件反馈:11960391@qq.com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1-60167115、021-60167105
松江区教育局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附件:
松江区免费营养午餐计划实施对象认定细则(草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沪教委财[2012]123号)第二条“对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提供营养午餐”之规定,现就松江区免费营养午餐计划实施对象的认定标准,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学生为本市农业户口
无论父母是否为农业户口,均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二、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1.父母一方户口本上注明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农业家庭户”。
2.父母一方户口本显示家庭户口,提供的户籍证明显示现在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
3.父母一方户口本显示家庭户口,提供的户籍证明显示仅因为当地户籍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统称为‘家庭户’的,且户籍改革后该户口未发生迁移情况的,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但户籍改革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口性质应当以发生变化后的户籍地址属性重新认定,不再溯及户籍改革前状态:①发生分户、并户有迁动记录的;②户籍地发生行政区划变更或村级建制调整(含行政村设立、撤销、合并、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等)的。
户籍证明材料须载明以下要素:
①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
②当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时间、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
(二)父母亡故或丧失监护能力
其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的,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三)父母离异
其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的,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四)父母离异后再婚
其承担抚养责任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的,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