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文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余志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16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仁文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余志军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6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