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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25019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2501909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21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21202501909

 

当事人: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4993P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三庄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堂

    20251126日,我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现查实,你单位存在2024年9月20258月期间违法延长29名劳动者工作时间12989.21。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单位2024年9月20258月加班超时统计表;(2)单位2024年9月20258月考勤汇总表;(3)检查登记表;(4)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00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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