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2400717号
当事人:上海铜板小精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C4TCB97T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1215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
2024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发出《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书》,你单位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2024年6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书;(2)调查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