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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21000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2100038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3 阅读次数:

当事人:上海神宫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600A4

法定代表人:顾君逸

2021120日,我局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现查实,你单位违法延长9名劳动者202011月工作时间共计620小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加班情况明细表;(2)考勤记录;(3)检查登记表;(4)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共计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你单位应于202120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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