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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瑾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4433号)。但申请人李瑾瑜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本会对该案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