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燕妮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44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燕妮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8月21日税后工资人民币54620.6元;
二、被申请人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燕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66781.54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