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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3257号裁决公告
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3257号裁决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12 阅读次数: 次

上海新萍豪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启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32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新萍豪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启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83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新萍豪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启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新萍豪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启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新萍豪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启云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新萍豪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启云2025年11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的医药费人民币19427.57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新萍豪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启云2025年11月16日至2026年4月2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5200元;

七、对申请人王启云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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