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铝铝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贾海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41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上海沃铝铝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贾海军
2025年8月5日至2026年6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 对申请人贾海军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