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仓安仓储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磊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34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仓安仓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磊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6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仓安仓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025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