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佳琦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3190号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佳琦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工资人民币125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佳琦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137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佳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600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佳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7302元。
五、对申请人张佳琦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