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恒(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金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31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盛恒(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金镇2026年3月至2026年6月税后工资差额人民币20454.44元;
二、被申请人盛恒(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金镇2026年3月至2026年5月加班工资人民币4506.27元;
三、被申请人盛恒(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金镇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359.08元;
四、被申请人盛恒(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金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9224元;
五、对申请人杨金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本会不处理部分除外)。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