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何继亮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16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6456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人民币14604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人民币14604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2024年5月26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152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人民币636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2024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30日、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1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40元;
八、被申请人上海志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继亮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5日医疗费人民币15309.63元;
九、对申请人何继亮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不予处理部分除外)。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