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成玉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3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6456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1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400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的医药费人民币1204元;
八、被申请人上海静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成玉梅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1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1020元;
九、对申请人成玉梅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