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润汇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晓晴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440号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晓晴与被申请人上海嘉润汇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嘉润汇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晓晴202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7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嘉润汇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晓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工资人民币245000元;
四、对申请人张晓晴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