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玉山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65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王玉山与被申请人上海果然乐餐饮有限公司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果然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玉山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6507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果然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玉山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5655.98元;
四、对申请人王玉山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