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阁(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志兵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62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萤阁(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兵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793.1元;
二、被申请人萤阁(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兵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9000元;
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对申请人李志兵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