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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6164号裁决公告
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6164号裁决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24 阅读次数:

菲尼克斯智能设备制造(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成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6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菲尼克斯智能设备制造(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成佑202581日至20251110日应发工资人民币26206.90元;

二、被申请人菲尼克斯智能设备制造(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成佑202551日至20251030日差旅费人民币15387元;

三、对申请人胡成佑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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