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尼克斯智能设备制造(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成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6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菲尼克斯智能设备制造(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成佑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10日应发工资人民币26206.90元;
二、被申请人菲尼克斯智能设备制造(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成佑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差旅费人民币15387元;
三、对申请人胡成佑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