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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余志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4132号)。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申请撤诉,经本会研究,同意撤诉。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4132号撤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