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梵戈瑞沃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金国权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4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梵戈瑞沃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金国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
二、对申请人金国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