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海棠互联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连国鑫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39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树海棠互联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连国鑫2025年5月1日至5月23日工资人民币8410元;
二、被申请人一树海棠互联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连国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3000元;
三、被申请人一树海棠互联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连国鑫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