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菱梅: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中领实验室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3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唐菱梅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申请人上海中领实验室装备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备用金人民币51981.69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