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隆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万腾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34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盛隆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腾辉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3287.5元;
二、被申请人四川盛隆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腾辉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三、被申请人四川盛隆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腾辉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四、被申请人四川盛隆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腾辉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9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8550元;
五、被申请人四川盛隆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腾辉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7日医药费人民币1740.65元;
六、被申请人四川盛隆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腾辉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对申请人万腾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